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常用应急药品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

备  注

一类会议

38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28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类会议

26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第十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支出标准,不得高于三类会议的标准。培训支出的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教室)租金、交通费、教材(资料)费、课酬、考察费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