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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协议供货限额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协议供货商的确定

  第十条 协议供货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牵头,具体采购活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采购办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人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报采购办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参加协议供货项目投标的供货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成立两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营活动没有违法记录和偷逃税行为。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货商业绩、信誉和供应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货商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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