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鄂政发〔2011〕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磷矿、高磷铁矿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全省磷化工和钢铁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性
磷矿和高磷铁矿分别是我省优势和潜在优势矿产资源。“十一五”以来,我省磷矿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磷化工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高磷铁矿的选冶攻关进展顺利,部分关键技术已取得突破。然而,磷矿开发利用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磷化工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资源等突出问题;高磷铁矿违法违规开采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是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强磷矿、高磷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一)设立省级磷矿规划区。依据全省磷矿资源规划,将目前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磷矿区及成矿远景区划为省级磷矿规划区。从2011年起,除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外,暂停省级磷矿规划区内所有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
(二)推进磷矿整装勘查开发。依托大型磷化工企业,整装勘查、开采已设置矿业权的磷矿区的磷矿资源。进一步压减磷矿开发主体和矿业权数量,逐步重组和关闭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下的磷矿企业,使磷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和大型重点磷化工企业集中。加大磷矿准运管理,严格限制磷矿石出口。
(三)加强磷矿资源储备。将磷矿列为我省重要矿种,“十二五”期间,凡是由省级地勘基金或各级政府投资勘查探明的磷矿资源,一律列入省级磷矿资源储备。根据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法有偿收回商业性投资的磷矿探矿权。
(四)推进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重新修订全省磷化工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合理安排磷化工产业布局。鼓励磷化工企业实行兼并重组,推进现有磷化工产业升级。支持精细磷化工产品开发,鼓励发展电子级、饲料级磷酸盐及有机磷系列产品,控制新布点建设磷铵等高浓度磷肥项目,禁止新上低浓度磷肥项目和单纯生产黄磷的项目。对全省磷矿选矿、加工企业及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限制淘汰类企业不予配置磷矿资源并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税费征管方式改革,加强征收管理。有偿出让的磷矿矿业权价款原则上不得低于10元/吨(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