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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转发地区财政局《吐鲁番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的人员。
  第六条 凡认真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地区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地、州、市、县级以上(含地、州、市、县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为提升本地区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八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科研、会计事务管理工作四个系列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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