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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常年居住在我地区农牧区并有本地区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自然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牧区居民。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学习的在校生除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和零散朝觐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全年所得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总和。包括:
  (一)土地经营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牧业生产劳动扣除生产成本所得的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加工业、运输、饮食服务业、劳务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租赁转让所得、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接受赠予和偶然所得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政府各种救助款物和生产经营奖励性补贴。
  (五)其他收入。主要是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及遗属补助费等。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和农村“三老”人员补助等一般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认真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地区综合考虑各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了对县(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各县(市)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补助和地区财政负担70%,各县(市)本级财政负担30%。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地区民政、财政要实行年度考核制,对县(市)应承担资金不落实的,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通报。
  各县(市)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民政部门每年12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拨付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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