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要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月发放一次,最长不超过每季度发放一次, 对行动不便的对象,可由乡(镇)民政干事登门送达。不得代缴、代扣其他费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地区、县(市)、乡(镇、场)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入户调查、业务培训、业务活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督查指导等日常性工作。
四、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管理程序、资金渠道、监督措施和相关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提出意见并报乡(镇、场)人民政府;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贫困人群,建立多种形式和标准的救助方式。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结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疑义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予以复核。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档案管理。要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并按照县级有档案室、乡(镇、场)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的标准,完善三级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开展社会救助。各县(市)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农村五保、灾害救助工作的衔接,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继续实行临时救助。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采取措施,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自力更生,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困家庭,要明确帮扶主体和帮扶计划,实行包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