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1〕80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503号)要求,结合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明电〔2011〕38号)和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吸取濮阳市徒骇河水污染事件及以往突发环境事件经验教训,充分认识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汛期环境应急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安排,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真正把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汛期环境安全。
二、加强环境监管,排除污染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认真做好重点河流、湖库等流域内污染源排查整治的监管工作,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排污单位借汛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涉及水环境安全投诉案件的查处和后督察力度。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污染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尽快治理。必要时,建议地方政府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限产限排、停产治理等措施。
三、加强监测预警,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环保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汛期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增加监测频次,加强重点水域和跨地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一旦发现水质异常情况,要迅速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加强与气象、水利、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协调联动。针对辖区内汛期气象、水文特点和污染源排污情况,制定和完善汛期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四、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扎实做好环境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核实,妥善应对。严格落实《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跨界污染、群体性事件、敏感区域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