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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三)实时监控,必要时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统计部门在统计过程中如发现我市出现房价上涨过快,房价过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采取限购措施。
  五、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一)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要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任务,按项目及时供应建设用地,确保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
  (二)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凡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擅自销售房屋的,取消其参加该宗土地竞买的资格。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房地产市场全程监管
  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咨询活动,项目前期咨询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房地产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制度,对违法行为没有纠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暂停办理一切手续。
  市规划、国土、执法、住建、联审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房地产市场全程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建先售行为。各县(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建立联合执法、动态巡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并对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七、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1〕53号)精神。严格按照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最低规模和形象进度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尽快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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