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1]42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的消防安全和食堂卫生安全是施工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一旦疏于管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人员事件,继而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及食堂食品工作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人,相关单位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巡查,常抓不懈,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现场应将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与非施工作业区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内的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临建房屋不得超过2层,空旷平坦地区应搭建1层,会议室必须设置在一层;每栋临建房屋最长不应超过30米;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应保持消防通道、走廊和楼梯的通畅。
三、建筑施工单位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相关部门申请获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开办建筑工地食堂。未经餐饮服务许可者不得开办建筑工地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要及时到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食堂应设置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和售卖间,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亚硝酸盐、灭鼠药、杀虫剂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