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八)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市律师协会核对。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从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每半年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