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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1修订)

  实习证毁损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地级以上市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颁证律师协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市律师协会。

第五章 实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在本所执业律师的带领下出庭;
  (四)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六)根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
  (七)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八)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九)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六)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八)单独出庭;
  (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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