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解除实习关系应于7日内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并上交《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非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理由要求解除实习协议,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由该律师协会收缴其《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六章 实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第二十三条 除有下列情形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七)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
变更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四条 除有下列原因外实习人员不得中途申请调转: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