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有上述条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于三十日内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实习人员申请办理调转的,应自调转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三)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
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第七章 实习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二十七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律师协会负责制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的,培训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集中培训必修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大纲及教材组织培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或者选定教材。
第二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建专门机构实施集中培训工作,可以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第三十条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主要以我省优秀执业律师为主,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以选聘大、专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有关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律师协会管理人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