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在集中培训结束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考核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大纲确定,主要包括培训课程考试和考勤考核两项,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出勤率95%以上、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参加集中培训。
第三十二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第三十五条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由实习人员填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指导律师签署意见。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