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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1修订)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考核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期限;
  (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三)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制度;
  (四)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任务。
  (五)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
  第四十条 主管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应当在《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后退回本人,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六)、(七)、(八)、(十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一至六个月的实习期。
  第四十二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退回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的,应当由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实习期间,主管市律师协会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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