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1修订)

  第四十五条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四十六条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从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市律师协会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鼓励或默许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整改或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整改或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
  第五十二条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受到本办法纪律处理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