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暨2010年度全省节能工作奖惩的决定
(皖政〔201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36%,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的节能目标任务,涌现了一大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也有少数地方未能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37号)规定,经认真评议考核,省政府决定:
一、授予铜陵市人民政府等7个单位“‘十一五’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滁州市人民政府等8个单位“‘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奖”,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等103户企业“‘十一五’安徽省节能先进企业”称号,高小三等199名同志“‘十一五’安徽省节能先进个人”称号,省电力公司等15个单位“2010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阜阳、六安市人民政府未能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再创佳绩。未能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拓创新,强化措施,持续扎实做好节能工作,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省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全省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十一五”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