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1〕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86号)要求,现将我地区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本次换发《行政执法证》的范围包括全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不在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本次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从事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换证步骤
(一)摸底汇总。本次换证单位对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摸底,将其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2011年7月底前报行署法制办。
(二)培训考试。此次培训分为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地区和县(市)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教材统一使用自治区编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手册》。专业法律知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系统实际自行组织不少于16学时的培训,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名单及成绩报行署法制办。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一律闭卷进行,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培训考试原则上于9月底前结束。
(三)申报审查。申请领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领报告,附本单位“三定规定”以及行政执法依据,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花名册》、《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表格从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上下载)一式两份,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此项工作须于10月底前完成。
(四)核发证件。发证机关根据发证范围和条件于11月底前完成核发新证工作,各单位在领取新证的同时应负责收回原证并交回发证机关销毁。
三、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本通知换证步骤的时限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今年11月底完成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