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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经办,随着试点扩大,适时实行省级统筹。
  九、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
  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在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社区(居委会)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服务
  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指导、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地、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力量,配备社区(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城镇社会服务资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市场化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原则上与新农保选择同一家金融机构,方便广大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落实必要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信息系统建设
  在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功能改造和扩充,建成统一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为依托,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办理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管理业务,便于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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