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资金、政府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量力而为、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预算安排文件应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审批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在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审计部门;项目开工后,应按月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运行情况、重要会议纪要和阶段工作计划及时抄报审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