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157号)
各省属国资监管企业:
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在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资委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切实提高省属国资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激励人才为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作出贡献,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精神,以及省委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资助经费按年度直接资助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由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专门用于引进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不含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下属学校),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
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国家级荣誉的人才或本企业人才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按15万元/人进行资助。
(二)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省级荣誉的人才或本企业人才获得省级荣誉的,按10万元/人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