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今后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费附加的10%左右用于学前教育。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对民办园的办园要有具体的经费扶持政策。
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区办园规模和资金投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市本级对办学规范、发展较好的县、区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鼓励争创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对幼儿园晋升级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各县、区政府也要确定相应的幼儿园建设奖励办法,并上报市政府。
六、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据省定各类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规范管理办法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严把安全关、设施关、师资关,确保具备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基本条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未取得办园许可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对无证幼儿园要全面排查,分类治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经整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标准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加强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要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职责,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行收取费用。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
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坚持保教并重、科学保教。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学前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建立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