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补助10%;对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省、市财政分别补助30%,区财政补助40%,待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再进行调整。
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每人每年按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市级补贴10%,县(市)区补贴90%。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三)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待遇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