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市财政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为方便各县(市)区经办和管理,县(市)区可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过渡户,每月末连同县(市)区补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的社会资助,从过渡户清零上解至市财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专户。属于按规定由市财政为参保人提供的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参保缴费明细,统一汇总报市财政审核后,一并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清晰完整。
市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人缴费明细,分别记账核算。每年初,市、县两级财政根据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居民人数,共同编制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预算,确保当期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九、基金监督
市、县两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基金筹集、上解、发放进行全程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和支付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市、县两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相关部门要根据省统一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