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和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害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检疫,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物价部门负责严格监管屠宰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核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废水、废渣、废气等排放达标情况,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猪肉进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取缔肉制品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主管部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财政部门要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专项整治和执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对因实施本规划优化布局整合压缩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加强政策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生猪定点屠宰规划的实施。从项目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逐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提高大中型现代屠宰加工企业对市场供应的保障作用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猪肉供应,政策引导其实行厂场挂钩、产品深加工,扩展品牌猪肉流通。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引导大中型屠宰厂(场)逐步提高肉类质量安全流通追溯管理能力,建立生猪屠宰监控网络系统,推进屠宰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规范化和责任追溯信息化的进程。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配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县(区)、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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