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联络员。
第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劝阻、举报、投诉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措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相关事宜,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人力资源、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通过书面、会议、网络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审批的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
在防震减灾规划实施阶段,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分步实施。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