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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一)在城市重点抓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活动。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点内容,是新时期开创城市民族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按照全国、省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及国家民委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视频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启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活动。“十二五”期间,在全市181个社区中选择少数民族人口占10%以上的社区50个,作为创建活动的重点对象。力争每年重点培育10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以此进一步发挥社区民族工作在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巩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城市民族工作水平,为维护城市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在农村大力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新村建设。

  我市现有农村少数民族人口20多万,占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近80%。有124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50%以上的有38个。根据国家、省民族工作会议要求,我市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每年着力抓好10个少数民族特色新村建设。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典型示范、以点带面、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我市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把这项活动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要根据省里和市里的总体部署,制定长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要强化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实施责任目标管理,把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共同负责,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委,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开展好本地创建活动。
  (二)协调配合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涉及各个方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按照工作整体部署,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配合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基层单位要强化争创主体意识,切实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投入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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