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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1、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7部门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新卫农卫发〔2006〕11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8〕10)的要求,严格遵循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的部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
  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3、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地区编办要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贯彻〈中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机编办[2011]97号)和《关于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办[2008]126号)文件的精神,会同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深入调研,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编制。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按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含流动人口)的1.5‰左右进行核定。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3、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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