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盘锦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盘锦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2011年10月前将盘山县、大洼县的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医疗保险政策
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执行《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盘政办发〔2006〕26号)、《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盘居医保组发〔2008〕1号)等规定,盘山县、大洼县单独制定实施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统一执行国家、省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管理的规定;统一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