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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盘锦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3.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为及时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1)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区)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公布值班电话,做到值班人员到位,不漏岗,不误时。

  (2)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2005〕88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规定,迅速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汛期前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主动避灾抗灾,各地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灾情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发现灾情及时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的范围内(村、社区或广场)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和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

  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五)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密切配合,尽早安排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要在2011年汛期,对所辖区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正式发布。在加强对由降雨为主要因素诱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气象预报预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测功能,提高对人为诱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的监控力度,使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全面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使政府及有关部门更有针对性地部署防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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