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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申请事项违反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请示报告,在明确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统一收费制。通过代理银行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代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审批服务收费,实行“集中收缴、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管理办法,防止规费流失,杜绝“三乱”不正之风。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公开办理结果。

第五章 窗口人员要求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驻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业务量,须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电脑操作熟练的业务骨干到窗口工作,并由政管办进行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派出单位应事先征得政管办的同意。

  进驻部门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担任窗口组长,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

  窗口组长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本窗口的业务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政管办和派出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日常工作和纪律接受政管办的管理。

  ㈠ 成立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迁入政管办,设立窗口支部,由派驻单位和政管办双重管理,日常教育学习由政管办负责,保障窗口正常运作。

  ㈡ 窗口前台和后台工作人员须在行政服务中心上班,由政管办负责电子考勤,每月通报出勤情况。

  ㈢ 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由政管办负责。优秀指标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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