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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具体核准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规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做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按照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本单位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予以细化和量化,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㈠ 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㈡ 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㈢ 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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