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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及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积极组织复议答复和出庭应诉、答辩,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岗位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按年度进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本年度市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时间、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制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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