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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考核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31号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所在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追究。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㈠ 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确定为违法或者不当,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督查决定的;

  ㈡ 不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㈢ 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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