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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㈠ 立案;

  ㈡ 调查;

  ㈢ 听取陈述和申辩;

  ㈣ 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导致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㈠ 决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㈡ 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㈢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停止执行,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茂名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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