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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

  第四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三、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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