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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报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集资金,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总筹资额度。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三项筹资比例为3∶4∶3。

  第八条 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总额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3倍和3.11倍缴费。个人缴费资金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要一次性缴纳;其他年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经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资金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 集体承担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缴纳;土地补偿费发给个人的,由个人按集体负担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政府承担资金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其他渠道筹集。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政府应承担资金要一次性划入社会统筹账户;对其他人员应承担部分应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划入。

  第十一条 严格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相应专户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资金按个人和集体应缴纳数一次性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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