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三)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本息随同转移,对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为其接续保险关系;也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账户统筹地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筹资比例筹集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六条 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分别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分别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实际领取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男性实际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180个月女性实际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240个月
第十八条 按规定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支付待遇。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后,按月享受待遇。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原保险制度,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可按不同制度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
第二十条 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缴费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从统筹基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市区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时,从原居住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本人申请退出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及村集体缴费本息余额,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