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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部分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费,原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解除。

  第二十四条 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社会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章 资金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要与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查工作。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具体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向人社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

  (二)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省人社和财政部门依据申报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

  (三)上述资料由人社部门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与征地情况材料一并上报。

  (四)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连同当地政府承担部分,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五)人社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凭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办理供地手续。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同时,要注意统筹规划,注意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医疗、失业保险、低保和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搞好制度建设和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待遇审批等工作;负责起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议,指导经办机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收缴、发放和基金运营进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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