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行政区所属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配合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准。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待遇发放。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统筹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均按本《办法》执行,若国家出台新政策,本《办法》与其相抵触的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1.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
2.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
4.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
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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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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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数
| 就业安置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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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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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16-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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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16-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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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6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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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5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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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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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村集体组织)核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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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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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核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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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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