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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和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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