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