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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阜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7〕28号)精神,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的规定,对阁楼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收缴。
  二、对地上独立车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住宅的收费标准收缴;对于地下车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公建的收费标准收缴。
  三、对仓库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公建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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