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活动,使全社会都了解和理解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开展采(洗)砂场的调查摸底工作,逐个摸清实事,逐一制定处理方案,确定禁采期,下发《禁采通告》,明确清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时限等。召开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加工清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对清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统一规划阶段(2011年4月15日-6月15日)
根据全县砂石资源开采规划,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宜采区,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按照《大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大通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通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已探明砂石矿储量基础上,科学设立采砂生产基地,确保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科学化、合理化。根据现有合法开采企业区域布局,适度进行资源整合,集中设立采砂基地。
3、联合执法阶段(2011年5月1日-8月31日)
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由公安、监察、国土、水务、环保、交通、工商、税务、电力、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政府采砂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根据排查结果,分类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对偷逃国家税费的合法开采经营企业,责令及时补交相应税费。二是对破坏生态环境、毁损河床提防、破坏耕地、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等违规开采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采(洗)砂场,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恢复或无法恢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是对违法设立的采(洗)砂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对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砂石资源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统一管理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
(1)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各采(洗)砂场根据《大通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审批后,全部纳入县砂石资源管理中心管理,做到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开采经营、统一规费征收、统一协调执法。
(2)建立巡查制度。由县政府采砂管理中心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杜绝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死灰复燃。
(3)建立定期联席制度。由县政府砂石资源开采加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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