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税费征收管理制度。依法严格税费征收,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各采(洗)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西宁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5)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并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如实提供的非法开采线索,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形成综合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县政府采砂管理中心: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全县采砂工作的统一管理权,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开采经营、统一规费征收、统一协调执法;负责制定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区现场生产管理与现场监管办法;处理采(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长是辖区内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清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摸清本辖区内违法违规采(洗)砂企业或个人,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小组开展工作,坚决取缔关闭无证采(洗)砂企业,并加强辖区内采(洗)砂行为的巡查,落实专人加强监管,做好辖区内群众和采砂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旱砂场、矿山砂石破碎及耕地挖砂违法违规清理整治工作,禁止办理新的砂石开采审批用地手续。
水务局:根据每个砂石厂的日生产量,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停止河道采(洗)砂审批手续,并牵头加强对河道砂石厂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广播电视局: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清水入城”的宣传力度,对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未采取环保措施,采取直排生产的行为向社会曝光。
公安局:对在治理整顿过程中采取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并严格雷管、炸药等火工品审批,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造成水域、空气污染的采(洗)砂企业或个人。负责新建砂石厂的环境影响审批、考核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砂石厂,对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工艺落后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林业局:负责查处非法侵占林地进行采(洗)砂的企业或个人。
旅游局:负责查处在旅游景区内进行非法采(洗)砂的企业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