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对违法企业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审核,对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要求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予以从快从严处置。
检察院:负责查办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企业违法行为,清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监察局:负责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交通局:负责查处砂石厂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局:负责做好砂石资源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法律宣传、咨询工作。
城镇管理局:负责查处城镇段向沿河(沟)道倾倒垃圾行为,对影响镇容镇貌的重要地段设立警示标志,保持河道卫生清洁。
县政府法制办: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制定《大通县采(洗)砂管理办法》,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信访局:及时撑握砂石资源开采加工整治工作的涉稳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建筑砂石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公司: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对达不到排污标准,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砂石厂和非法采(洗)砂场,按有关要求停止供电,并全力配合县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综合整治工作。
国税、地税局:加强采(洗)砂行业税收监管,依法打击偷逃税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政府部门下达取缔、关闭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抽调政策、法律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各司其职,按期完成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
2、坚持依法办事,做实做细各项工作,联合执法要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彻底解决”的原则,对责令不改,屡禁不止,甚至暴力抗法的,以各职能范围内的专业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严处。对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管理,达标生产。5月中旬前,各符合要求的采(洗)砂石厂必须建成规范的排污沉淀池,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后方可运行,否则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促其完成达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