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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非煤矿山落实重大隐患的治理资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负责检查非煤矿山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抄送安监、环保等部门。

  工业和信息部门:负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给予支持。督促企业在改制、改组或实施兼并破产工作中,落实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严格非煤矿山企业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手续,并将立项核准情况抄送安监、环保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非煤矿山民爆物品的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审批民爆物品。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和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铜仁地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铜地财企〔2007〕17号)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给予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劳动用工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农民工培训中,将安全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矿山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第一轮和第二轮矿产资源整合取得实际效果。支持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县城年采石量在8万吨以下、乡镇年采石量在3万吨以下、偏远地区年采石量在 1万吨以下的以盈利为目的露天采石场不予办理和延续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严肃查处超层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并将取缔、查处情况抄送安监、公安、供电等部门。对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环境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地非煤矿山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各地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整治超标排污、生态破坏及次生环境灾害问题。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注册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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