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等制度。建设屠宰企业监管系统,形成市、县二级监管网络,开展肉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形成从生猪入厂到肉品销售的完整信息链,确保责任可追溯,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示范改造,保障肉品安全供应,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七)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和功能的行为。
(八)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制订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开展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及食源性疾病监测。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体系,以国家传染病报告网络为依托,整合食物中毒事故信息网络报告管理系统资源,逐步建立全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网络报告管理和主动监测信息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舆论关注热点。对于敏感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要以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九)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尽快解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不足问题,保证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与食品产业发展相适应。市、县两级农业、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针对各种重大食品污染事故、群体性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加强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认真做好重大集会、重大活动期间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食品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处置在初始。
(十一)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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