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跟踪评估。市政府绩效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市直机关和国省驻衡有关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掌握工作情况。重点是对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年终评估
年终评估分两块,分别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评估。
1.县市区政府年终评估
从12月上旬开始,市政府绩效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分指标评估、公众评估等2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80%、20%。
(1)指标评估。市政府绩效办组织评估队伍,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突出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评估。由市政府绩效办会同或委托相关调查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调查经济社会发展、为民办实事、政风行风、人居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满意度。调查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两代表一委员”、县市区直有关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3)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县市区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在全市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0.5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县市区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上述主要指标居全市第1位的,每项加1.5分,居第2位,每项加1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视情况加3-5分。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年底前向市政府绩效办申报,市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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