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减分。凡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因工作人员(指各地各部门所有的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扣1-5分。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绩效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5)评估计分
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情况,计算评估得分。计分基准分为1000分。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指标总分×80%+公众评估得分/公众评估总分×20%)×1000+加(减)分。
(6)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综合得分县市前3名、区前2名并且得分超过600分的为先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一是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是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出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三是本级班子成员发生腐败案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一是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二是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除先进、不合格单位外的为合格单位。
(7)评估结果认定
由市政府绩效办按照评估得分情况,提出评估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2.市直责任单位年终评估
市直机关和国省驻衡单位列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分指标评估、公众评议、领导评价等3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80%、10%、10%。
(1)指标评估。各评估台账管理单位要对评估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发;要安排专人建立评估台账,实行分月记账、每季结账、年终归总的评估办法。年终,由市政府绩效办统一部署,各评估台账管理单位分别拿出评估计分意见。
(2)公众评议。根据市考核办统一组织安排,选择会议测评、中介机构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基层群众广泛征集意见,拿出评议计分意见。
(3)领导评价。由在职的市级领导对所有市直机关进行评价打分。
(4)综合评定。市政府绩效办汇总指标评估、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得分,省政府绩效评估得分以及安全生产和部门日常工作等完成情况,计算最终得分,排出名次,提出分类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